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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都匀市斗篷山路**宿舍****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驾驶贵J****8号电动车搭载其妻桂某某沿斗篷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剑江小区**超市**路口时,该车左侧与同向行驶的贵J*****D号大型新能源汽车右后侧发生刮挂,该电动车侧翻,桂某某群倒地被贵J*****D号汽车碾压头部当场死亡。经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柳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原地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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