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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驾驶浙GB2****小型轿车从兰溪市横溪镇往兰溪方向行驶,11时42分许,途经兰溪市马墩线14KM+630M柏社乡北舒村路口时,与自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3日死亡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2日,经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家属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全部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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