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6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沐川县人,户籍地沐川县**镇**村**组**号,现住沐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驾驶川11-****号拖拉机行驶至屏山县龙华镇旭光村罗家山组路段时,与陈某某(身份证号:5125351934********)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柳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保险公司和柳某某赔付了各项费用168000余元,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屏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柳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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