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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十堰市**贸易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路**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十堰市郧阳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6月4日、8月3日退回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在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泰宏电脑城C区***室的十堰市**办公室内,通过互联网发布可以帮助查询航班信息的广告后,使用“中国航信信息平台”的全航机票查询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航班信息并以每条有效信息2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委托人出售,经工作发现柳某某共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共计727条,获利四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准确认定柳某某提供给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行踪轨迹)的条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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