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株洲市**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区***路**公安分局附近时撞伤被害人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1.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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