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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429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家属院**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与朋友在岷县十里镇台子村“鸿福苑”农家乐吃饭喝酒后,驾驶甘JF***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农家乐行驶至门口路段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抽取了其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57mg/100ml,柳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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