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25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北区**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吉GA****小型汽车,在洮北区洮河镇大六家子村附近乡道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柳某某进行测试为132mg/100ml。2020年8月28日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mg/100ml。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酒精含量82.5mg/100ml, 并且其系被交警巡逻查获,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没有前科,有驾驶证、车辆年检正常,没有发生事故,决定对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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