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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曾用名柳某甲,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251993********,初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酒后驾驶甘L2****号小型面包车沿华亭市仪洲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运通家园小区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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