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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1********,朝鲜族,大专文化,**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6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大光明桥由西南向东北方向行驶至下坡处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现场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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