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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明光市**花园****单元**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皖MH****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和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顺路与明珠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状态,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带至明光市中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送至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 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状态。

2020年9月7日11时,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主动到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饮酒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的供述;

3.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4.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明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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