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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住寿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和朋友在寿宁县**镇**店铺吃饭喝酒。次日9时许,柳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闽**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东区往**乡**村方向行驶,途经**镇**街交警岗亭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5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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