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YOO 某某,中文译名:柳某某,韩国人,男,1982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M03******,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韩国京济道**市**洞**号,现居住惠州市仲恺区**城**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YOO 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YOO 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R****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陈江大道中段路口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仲恺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YOO 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YOO 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YOO 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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