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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开检部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90********,群众,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现居住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室,**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酒后驾驶鲁******蓝色两厢福克斯小型轿车,行驶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与东方红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柳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9.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体内的乙醇含量较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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