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定县正行路-7公里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28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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