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定县正行路-7公里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28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