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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0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州******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时28分许,被不起诉柳某某饮酒后驾驶鄂DU3****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街道**路**园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柳某某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5.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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