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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0********,彝族,小学文化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酒后驾驶贵B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乡**寨方向往**方向行驶,22时26分行驶至230县道179KM+200M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保基派出所交警中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对柳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带至盘州市**乡卫生院提取血样,2020年07月17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柳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6.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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