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7********,汉族,专科毕业,苏州市相城区**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住本市相城区**花园**号(户籍地为本市相城区**镇**村**基**号)。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7****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姑苏区胥江路香雪海饭店出发,行驶至广济北路平川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柳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