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3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住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什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淼,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晚21时许,柳某某驾驶川F*****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什邡市利民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挡获,民警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68.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什邡第二医院抽血留检。
2019年8月29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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