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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集。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柳某某(持C1)驾驶一辆皖******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泉县城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路**道交叉口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4.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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