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路**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济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宁市**路**路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抽取柳某某的血样,低温保存,民警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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