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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清县公安局依法于2019年9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2时许,驾驶人柳某某驾驶冀R2****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廊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廊霸路与裕华街交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柳某某体内含有乙醇成分,含量113毫克/100毫升。经血样检测,柳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10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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