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七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0106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经贸有限公司**,湖北**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桥**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8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9灰色科雷傲牌小汽车,沿武汉市武昌区津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梅家山立交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柳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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