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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村**组**号,住竹山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20时,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同亲戚在竹山县城关镇二桥旁“小火锅”店吃晚饭并喝酒。20时30分,柳某某酒后驾驶鄂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酒店出发往三桥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纵横大道丽景假日酒店门前路段,遇民警履行检查,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2 mg/100ml。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柳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5.26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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