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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1811982********,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与其朋友周某来在长沙市芙蓉区**道旁“渔乡米香”饭店吃饭。在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饮用了约200毫升42度牛栏山牌二锅头白酒。当天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红色木田牌轿车从星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盼盼路口处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测试,柳某某的酒精含量为lO2mg/lOOML。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带至长沙县年轮骨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血液内的乙醉含量为117.5mg/lOO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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