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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诉人柳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22时30分许,酒后驾驶辽C*****号雪佛兰轿车在海城市西关河滨小区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柳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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