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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街**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室,石家庄**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25日,柳某某在其经营的石家庄**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和80余名客户签订了约230余万元的家具购买合同。柳某某自2017年10月份明知资金链已断裂的情况下,继续与多名客户签订购买合同,后无法给客户交货,现该店已经关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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