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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寻衅滋事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6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庄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车并携带洋镐到沈某某家中强行索要欠款未果,便辱骂沈某某、毁坏院中的花盆,强行进入厨房砸锅时,遭到沈某某及妻子阻拦,在相互撕扯中李某某倒在院中,便声称沈某某将其腰打折了,电话纠集其妻子柳某某后,便与其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乙、李某丙、女婿坚某某来到沈某某家中,在李某某指使中柳某某遂拿起院中一根木棒,砸毁沈某某家院中房屋大部分门窗玻璃、左厦房电视柜桌面和鱼缸,致沈某某家人无法正常生活居住,严重影响了该沈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学习。

经庄浪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的各种财物共计人民币1405元。

    2. 5月29日16时许,柳某某来**派出所寻找沈某某和苏某某,要求给李某某治病,柳某某站在该所院子大声辱骂民警;**派出所传唤柳某某和李某甲接受询问时,柳某某将传唤证扔在地上,开口辱骂民警约十分钟后扬长而去。

3.2020年5月29日17时许,柳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母女三人在庄浪县**学校门口,将接儿子的苏某某从车上撕扯下来,柳某某、李某乙撕其胳膊,李某丙拔其头发,并将该苏从马路撕扯至路边人行道,撕扯躺倒后,李某乙用手指进插进鼻孔将其憋醒,无理要求为李某某治病。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三)、(四)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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