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200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区**组,住湖南省岳阳市**区**组,系湖南省岳阳市**学院在校学生。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学院就读期间,经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居中介绍,向被告人朱某乙出售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10张银行卡,每张银行卡获利100元。经审计,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出售的8张银行卡上即存即取资金共计3698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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