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22时许,柳某某与张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柳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爱玛游乐场门口见面,见面后柳某某与张某某发生相互殴打,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二人均受伤。
2019年4月22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麦)鉴(活)字[2019]0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张某某头皮裂伤、面部裂伤属轻微伤;张某某左侧第3、7、10、11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住院治疗,柳某某在侦查机关办案期间能随叫随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0月29日,柳某某与张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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