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52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2018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1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沈阳**路**汽车修理厂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厮打,期间柳某某用拳殴打王某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9000元,并取得王某某谅解,王某某明确表示希望检察机关不追究柳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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