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17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驾车至辽阳市白塔区百亿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前时停车接孩子,影响到正在后方驾车通行的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鸣笛示意后双方发生口角,后柳某某从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木质镐钯,持该镐钯将王某某的左手打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