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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故意伤害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上湾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4时许,柳某某到前夫康某某家看望孩子并取衣服时,与康某某女朋友陈某某相遇,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口角并撕扯,柳某某持木棒在陈某某的右小腿、右胳膊和右背打了几下,并将其从炕上撕扯摔在地上,使陈某某受伤住院。经 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在审查起诉阶段,柳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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