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敲诈勒索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16年10月25日因侮辱他人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28日因侮辱他人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30日9时许,**镇党委工作人员杜某某到坪上派出所报称,其于昨天晚上被**村上访户柳某某以索要上访费用和不再去北京上访为由,被柳某某敲诈勒索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柳某某索要的是什么费用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