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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6月7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8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柳某某给违法人员姚某某介绍贩卖人员熊某某,姚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同案人熊某某购买了10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双方约定在武陵区**前交易,交易完成后熊某某用微信支付方式给柳某某200元好处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柳某某在检察机关辩解所收取的微信红包200元,次日以现金方式返还给熊某某,而同案人熊某某对该笔贩卖毒品的行为不予供述,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柳某某从中获利,同时没有证据证实柳某某在联系该笔贩卖毒品行为前受到过熊某某的委托,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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