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留坝检刑不诉〔2023〕8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91953********,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镇**村**组**号(同住所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3月28日被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柴栩,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留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农历12月份,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留坝县江口镇**村本人自留山堰头湾砍伐林木,用于发展食用菌种植、烧柴等。经林业技术人员对滥伐林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柳某某2022年在留坝县江口镇**村本人自留山堰头湾林区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8.12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8.12立方米,依据最新修订并已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六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的规定,未达数量较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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