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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社**号,现住四川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凌晨3时许,吉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到四川农业大学去偷东西卖钱,两人在该校老校区男生宿舍三号舍,由柳某某在门外望风,吉某某采用推门进入的方式,分别在120寝室盗得被害人江某某苹果iPad pro壹部(经鉴定价值1500元),在607寝室盗得被害人冯某某苹果iPad mini4平板壹部(经鉴定价值600元),在701寝室盗得被害人李某某苹果6p1us pro壹部(经鉴定价值800元)。

2019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柳某某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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