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委**组,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经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于2019年3月份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每隔一天前往白山市浑江区**加油站后侧停靠装煤火车道附近,连续盗窃浑江**厂运输的装煤火车上褐煤共计9.86吨。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褐煤追回并返还浑江**厂。经白山市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褐煤总价值人民币3977.23元。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返还赃物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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