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号,住北京市昌平区****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1日间,先后四次在北京市昌平区**镇物美超市内,盗窃面包、鸡蛋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0.62元。柳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赔偿物美超市人民币2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