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1日间,先后四次在北京市昌平区**镇物美超市内,盗窃面包、鸡蛋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0.62元。柳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赔偿物美超市人民币2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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