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31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村******。2003年1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2020年8月21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伙同马某某、虞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在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湾漂流附近一空地,将被害人何某某埋在地下的电缆线拉出,后销赃至德清乾元欣某某废旧物品收购加工厂,共获利人民币2415元。经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218元每米,被盗电缆线长度至少为15.4米,犯罪金额至少为人民币335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具有自首、赔偿、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