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42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56********,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住深圳市南山区**村**栋**楼**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在深圳市**栋**号**超市有如下盗窃行为:
1、2020年4月22日13时许,柳某某盗窃该超市的5个火龙果(价值约人民币40元);
2、2020年5月15日11时许,柳某某盗窃该超市的5个苹果(价值约人民币20元);
3、2020年5月19日13时许,柳某某盗窃该超市的1个榴莲(价值约人民币90元);
4、2020年6月3日11时许,柳某某盗窃将该超市的1个榴莲(价值约人民币90元),在超市门口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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