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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15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6*********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1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与刘某某两人行至临渭区前进路**铺**组“*****花”小区楼下,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楼下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未锁车头锁,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电动车盗走,该车2022年11月3日受害人以3200元购买,经渭南市临渭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黑色爱玛牌瀚程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2976元。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还被害人财物,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属初犯、偶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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