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111998********,汉族,高中毕业,住焦作市山阳区新城办**街**号,焦作****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等五人相约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路五拱桥西路北咱家餐厅吃饭。吃饭期间,李某某接到其朋友张某某的电话,张某某向李某某索要欠款,李某某将手机给柳某某,让柳某某与张某某通话,柳某某拿着手机走出饭店,用李某某手机与张某某通完话之后,柳某某偷偷打开李某某手机微信,将李某某手机微信中的4000元钱转到自己微信当中。
案发后,柳某某家属已将4000元赃款退赔给李某某,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柳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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