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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甲,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现住武冈市**路**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12时许,柳某乙、柳某丙及柳某丁、柳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召集**村村民约50人来到**水厂,要求水厂将**、**、**、**四个组用水与**村**、**组村民用水同价为1元每吨,被拒绝后,柳某乙提出将水厂的供水开关关闭,在未能关闭供水开关时,柳某乙提出将连接水厂变压器的跌落保险熔管(俗称“鹅公闸”)取下,柳某乙、柳某己和柳某庚三人拿着水厂一根量水深的杉木棍,将**水厂三相高压电的两个跌落保险熔管取走,造成水厂断电2小时,致使水厂的机器设备水泵电机、自耦变压器、消毒检测仪的电脑显示屏因缺相运行而损毁,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机器设备及跌落保险熔管的修复价格共为8735元。被损毁的机器设备后被盐井水厂作为废品以360元卖掉。

本院认为,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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