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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职务侵占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85********,汉族,大专文化,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川**配送中心副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室。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10月担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川**操作中心银川配送中心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网洛科技有限公司、**电器银川电器有限公司允许下,私自出售电器129318元,将其中121319元电器款占为己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及电器品牌、型号未能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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