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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虚开发票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福州市**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街道**路**号**梯**室,现住闽侯县**街镇**栋**。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福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拓展海外业务,于2018年期间派遣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等几名员工前往印度出差。由于印度无法开具发票,为抵扣实际产生的餐饮、住宿、交通等差旅运营成本,**公司法人代表叶某某让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在回国后想办法虚开与差旅费用总额相当的发票用于报销费用及抵扣公司运营成本。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在深圳市罗湖海关入境回国后,在路边找到代开发票“二哥”,并以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二哥”购买了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1000元。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返回福州后,将此事告知叶某某,并将虚开的上述8张发票上交公司财务用于报销差旅费用。**公司已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报账用于抵扣公司运营成本。经查,上述8张发票中的销方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均系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空壳公司。

2019年12月23日,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主动到上街分局投案。2020年12月7日,**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7680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资金流情况说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立案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说明、发票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说明、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涉案公司已补缴相关税款,可以从轻处罚。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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