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号楼**门(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2019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曲某某在担任大庆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在未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大庆市**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纪某某(另案处理)出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发票号为0362****、0362****、0362****、0362****),共计金额354,408.00元,税额60,249.36元,曲某某非法获利 54,100.00元。
2.2014年12月22日、23日,被告人曲某某通过柳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向大庆市**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另案处理)出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发票号0362****、0362****、0362****、0362****、0362****),金额为364,957.26元,税额为62,042.74元,曲某某非法获利42,700.00元。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