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108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在2015年申请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时,利用虚假证明多报10年工作年限,至2018年6月共计领取补贴款1.722万元。2018年12月20日该向莱西市武备卫生院返还骗取的补贴款9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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