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12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柳某某以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号**号楼**楼**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房的装修工程,其作为该项目实际承包人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12日7时50分,临时雇佣的保洁工杨某某在该装修工地上擦拭南侧窗玻璃时,与擦拭的窗户连同窗框一起坠落至一楼,被害人杨某某经送公利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在事发后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意外事件的可能性,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柳某某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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