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住江苏省江阴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宁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南宁市**采石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未就有当地的村民陆续进行开采石料等,后不断又有承包人到该石场进行承包经营开采石矿,因时间久远早期部分承包经营者其承包时间和具体占用林地面积及毁坏程度已无法确认,“南宁市**采石场”现在的法人代表是柳某某,柳某某从2014年2月19日经营“南宁市**采石场”至今。南宁市森林公安局聘请南宁市**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南宁市**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及毁坏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南宁市**采石场”使用林地面积为3.36公顷,林地表土被完全剥离,原有植被已被完全清除和损毁,原始地貌已经改变,林地原有的涵养水源、水土保持功能已经丧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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