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绩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1002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路***号,住黄山市歙县***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三公司、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日,中国***分公司以中国***局(2017年变更名称为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安徽***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徽省天然气宁国-黄山支线绩溪至黄山段工程,约定工程所需林地征用包括所有手续办理、补偿及恢复等一切工作及费用由中国***局承担。2018年9月4日,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成立宁国-黄山支线(绩溪-黄山段)工程项目经理部,并任命柳某某为项目副经理,负责项目日常施工管理。
2017年11月,***三公司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林地,遂以***公司名义向绩溪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申请面积为8.0821公顷,2018年5月,绩溪***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天然气宣城-宁国-黄山支线项目(绩溪段)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实地调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宽度4米,拟临时占用林地8.0821公顷,全部为集体林地。2018年6月,绩溪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天然气宣城-宁国-黄山支线项目(绩溪段)在绩溪县境内(华阳镇、临溪镇)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共计8.0821公顷。
2019年4月,天然气宣城-宁国-黄山支线项目(绩溪段)进场施工,挖掘机在开挖林地建设天然气***管渠时,因地貌不平及施工搭建平台等原因,开挖宽度均超过4米,挖掘机机组多次向柳某某或通过协调主任牛某某向柳某某汇报,柳某某要求机组严控开挖宽度但继续施工。2019年4月,临溪镇林业站两次下发告知单,因项目部超范围使用林地,要求项目部尽快办理超范围临时使用林地手续,项目部在签收后向业主单位***公司报告,***公司亦要求项目部尽快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但柳某某并未要求项目停工或补办林地审批手续。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公司埋设天然气***,在原审批使用林地范围外,占用林地面积92.13亩,其中防护林面积25.081亩,经济林面积12.457亩,用材林面积51.764亩,薪炭林面积2.828亩。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三公司委托绩溪***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对超范围占用林地植被进行恢复,现已完成130亩林地的复绿补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书证;
2.证人惠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